“强制社保”引热议:新规9月实施 对个人和企业有何影响?

Connor Bitop 2025-08-11 1 0

【资料来源于最高法、央视新闻、新京报、大象新闻、观察者网等】

近日,最高法明确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规定引发热议,随后“强制社保”话题几度冲上热搜。有网友表示“工作交社保天经地义,并不是强制而是法律规定的”、也有网友表示“社保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不管对企业还是个人都是负担,有可能会影响就业,这是一把双刃剑,以后小微企业可能更倾向招聘临时工了”、更有网友表示“当前形势应该提高大家收入而不是想着社保基数,不应该透支年轻人去补贴其他人,一些群体高退休金,在职时也是享受各种红利和福利”等。

该话题一直在网上发酵,也引发一些“小作文”或待确定消息,如“家门口包子铺要关门了,老板称交不起社保只能把5个伙计全裁掉”;还有谣言称某地新政要求“新生入学要求父母双方必须有社保”;知名大V胡锡进则表示“这些说法不能说毫无道理,相关风险的确存在”,但中国肯定是最努力解决公平问题也是最有成效的国家之一。

“强制社保”引热议:新规9月实施 对个人和企业有何影响?

截图来自社交平台热搜

为什么现在突然明确“强制交社保”规定?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条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强制社保”引热议:新规9月实施 对个人和企业有何影响?

央视新闻报道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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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解释一下,就是不管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缴社保,还是有些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和用工单位达成不交“五险一金”约定,9月1日之后,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其实,“社保”从诞生起就带有强制性。1993年,我国首次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并明确“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1999年1月22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生效,在职员工具备了向企业提出追索养老金、医疗保障及失业保险的权利;此后2008年修订的《劳动法》,以及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都再次明确用人单位必须对所有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社保的“强制约束力”,从一个细节就能看出来:2019年开始,社保中“五险”的征收主体从社保局转移到了税务局。因此有人说社保是一种特殊的税,不无道理。

那么,国家为什么现在突然收紧红线,强调“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呢?

最高法给出的理由是,近两年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类型案件量呈上升趋势,需要明确规定去解决问题。媒体大象新闻表示这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尤其当前老龄化严重和出生率下降背景下给自己一个保障;媒体新京报采访有关业内专家表示,之所以在当下提出上述司法解释,与缴纳社保人数下降,社保支出压力较大等因素有关。

今日“社保”能否拿到20年后“养老”的船票?

知名大V胡锡进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称当下的经济基本面上存在内卷的严重问题,很多行业在卷压低成本,拼价格战,便宜当然好,但不能不说,这些便宜有相当一部分节省下来的成本是从员工身上挤出来的。给所有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这是提高劳动者待遇的一种外力方式,而它的本质是,通过企业的出口提高草根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并最终由全社会共同承担这个成本。这样做肯定会导致社会最基础服务的部分涨价,任何涨价消费者都不会欢迎,但在内卷四处蔓延的时候,普及性社保所造成的那部分涨价,我相信是我们的市场能够承受的。

“强制社保”引热议:新规9月实施 对个人和企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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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社保”引热议:新规9月实施 对个人和企业有何影响?

社保新规即将实施 对个人和企业有何影响?

针对这一政策,多方看法不一。有劳动者认为,缴社保后到手的收入会下降;有小微企业老板认为,缴纳社保将增加用工成本。还有人认为,从长远来看,这一政策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保护劳动者权益。

据媒体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采访业内专家获悉,北京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朱俊生教授表示,当前,社保缴纳“变通”问题普遍存在: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或新兴平台用工主体,为降低用人成本,往往通过“协商一致”、签署“放弃社保声明”等方式,规避法定的社保义务;部分劳动者则因短期经济压力,主动选择“多发现金、少缴社保”。这些行为在实践中逐渐常态化,客观上侵蚀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系副主任徐凤辉对进一步表示,8月初正值高校毕业生入职和企业用工调整期,上述司法解释让新入职员工和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明确知晓法律底线。“更直接意义在于,提高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议价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底气,防止劳动者因一时短视或被迫而牺牲长远保障。”其还表示,司法解释将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迫使所有企业必须将社保支出纳入经营核算,推动企业用工走向全面合规,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马亮表示,社保缴费关乎员工福祉,变相不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在侵害员工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这项司法解释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

朱俊生还认为,随着国家对社保扩面、灵活就业规范化的推进,加强司法兜底和震慑作用成为关键步骤。该解释体现了司法系统对国家治理目标的制度支持。“短期内,企业合规成本可能上升,但这也倒逼企业提升人效与管理水平,从‘以人海战术压低成本’向‘高质量用工’转型。”

然而,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对于个人而言,缴纳社保将直接导致其当期到手收入下降,这也是不少劳动者愿意签署“放弃社保声明”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缴纳社保也是一项不低的成本。

如何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与企业生存之间找到平衡点?马亮认为,对个人而言,司法解释短期内可能会减少其实际到手的收入,但长期来看,有利于其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对于企业而言,司法解释也更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避免不注重员工福祉的企业“劣币驱逐良币”。“当然,要关注企业的‘成本转嫁’问题,比如,企业是否会将新增的人力成本要求员工个人承担,为此,更要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力度。”

朱俊生则认为,不回避现实困难,但不能牺牲制度底线。“需要明确,社保制度是公共保障制度,不是雇佣双方可以协商‘免除’的市场化项目。放弃社保,可能换来短期利益,却会带来长期隐患,如无养老金、医疗报销、失业保障等,对个人和整个社会的风险转移系统都是沉重负担。”

朱俊生进一步表示,要解决这一结构性矛盾,不应靠放弃法律责任,而是靠改革制度设计和政策托底。首先要降低企业的费率、优化激励、扩大缓缴机制。近年来,“五险一金”缴费率已有所下降,后续应持续优化,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其次,对个人要建立更灵活的缴费机制。推动城乡居民社保、灵活就业社保等多层制度并轨互通,使不同群体在不同阶段有弹性参保选择。同时,鼓励个体补缴、断续、接续机制,避免“一失业就断档、以后补不上”的恶性循环;第三,推动社会共识与制度信任的重建。现实中,很多人不愿缴社保,是因为对其“可得性”“可信度”存疑,因此,应当提高社保制度的可及性与透明度,简化手续、公开账目。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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